續前。

 

[筆記] 這兩條都是財產分配上的原則,基本上並無道德上的疑慮。

 

[筆記]這一條會比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因為伴侶是以「生活上互相照護」為結合要素,而非性關係,

因此在此關係中其中任何一方所生的子女並不符合民法中的婚生推定。

簡言之,就是本來在民法中,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那個婚姻關係中的老公就是老北,

除非他可以舉證那個小孩不是他的,也因此他必須對小孩負有父親的義務。

但是,因為伴侶並不是以性關係為結合要素,也因此,在伴侶關係中其中一方生的子女,

另一方沒有負責的義務。

但是如果雙方可以在締結伴侶關係時針對已出生、未出生之未成年子女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如果這兩人原本就已經有子女了,在他們締結伴侶時可以互相約定,要照顧對方的未成年子女。

這樣如果其中一個掛掉了,另一個人就要負責照顧掛掉的那個人的未成年子女。

嗯嗯 ~~

但是,當然,約是人定的,你要是覺得這責任太重,你也可以拒絕把這個責任寫進你們的約當中。

 

所以大家也不用過分擔心說在伴侶關係中生的小孩,如果雙方關係結束會被遺棄,

基本上那是可以約定的。

如果伴侶不願意照顧那個小孩,那那個小孩還是可以援民法去找他的生父負責任。

啊如果那個生父就是那個伴侶,那那個伴侶還是得乖乖負起當老北的責任。

 

這樣講有沒有很白話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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