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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頭曲是一定要唱一下的..............

回大老爺的話,你出的功課我已經做完了,回報如下。

你是對的,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仍然只允許已婚夫妻使用,

但是,依照目前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如果沒有修法的話,

即使同性婚合法,基本上同性配偶仍然無法透過人工生殖生養子女。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人工生殖法相關連結在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4

幾個比較重要的條文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    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說明] 由上述定義來看,目前的人工生殖施行的對象僅對「有子宮」的對象開放

也就是,如果女方無法孕育胎兒,必須有代理孕母的狀況尚未合法。


第5條、

以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說明]所以人工生殖法主要是針對必須接受捐精捐卵的配偶而定的。

目前代理孕母尚未開放,也就是,如果妻子的子宮無法孕育胎兒,

基本上捐什麼都沒用。

 

第 11 條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其他條文是人工生殖實施細則以及子女相關權益與地位的,不詳列。

 

所以由此看來,目前開放捐精或是捐卵的人工生殖多半是基於醫學的理由,

即使「自備子宮」,在沒有醫學理由 ( 不孕症或是遺傳疾病) 的狀況下,

要使用別人的精子或卵子進行生殖仍然是不被允許的。

因此,即使同性婚合法,同性配偶要透過人工生殖來生育自己的子女仍屬不合法,

這一點似乎更加排除了「因為同性婚合法而造成人工生殖氾濫」以及

「可能因為人工生殖而造成近親相交的亂倫」隱憂。

 

報告完畢,以上答案您應該還滿意吧!!!

 

批ㄟ司、回大老爺,我很高興我們的意見是相同的。

 

 

御貓草莓上

 

片尾曲也是一定要唱一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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