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大老爺來電,說:「你那個網誌的那個寫的那些有的沒有的是什麼東西?」

啊 ~~~~~~~~~~ 在寫的時候我就知道會有今日了,只是,沒想到來得如此之快呀!!

老爺,我的文章也不過昨天才放上去啊!!!

 

我支支吾吾的說:「嗯啊就你也知道我認識一些人他們轉貼了一些有的沒的我看不下去咩!!」

大老爺說:「你那個一看就知道不知道跟誰吵架了,趕快拿掉,不要寫了。」

 

嗯 ~~~ 啊 ~~~~~嗚 ~~~~~~~~

言下之意,歐巴桑老老實實好好經營親子部落格就好,不要去沾惹這些有的沒的議題。

 

說真的,歐巴桑對這種事情已經學得很鴕鳥了,如果不是東西自動飛到我面前來給我看,

基本上我都會裝作沒看到。

啊歐巴桑對文字又很敏感,跟我囉嗦說教我很可以左耳進右耳出,

可是如果是用文字直接 K 過來,通常我就完全無法無視其存在。

 

雖然歐巴桑今天又做了一些功課,打算有空的時候再寫一帖出去,

可是既然老爺有命,歐巴桑不得不從。

嗯嗯,大老爺實在太大了,中華民國總統要封我的口我會跟他爭取言論自由,

但是大老爺要封我的口,歐巴桑只好乖乖給他封,

實在是有夠三從四德夙夜匪懈主義是從的,yes,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咩。

所以歐巴桑再不情願、再一整個肚子有屎沒處拉,也只好硬生生吞回去。

( 狀態顯示為智障家庭主婦 ......................)

 

雖然歐巴桑被下了封口令,不過還是要臨別秋波一下。

 

今天看了伴侶法的草案,實在找不到關於收養部分的相關規定,

所以對於很多人講的什麼多元家庭會在收養上產生許多變態情事,

實在找不到相關的依據,因此就跑去翻了民法。

結果發現,民法親屬篇根本沒有規定一定要已婚夫婦才能收養小孩。

也就是說,其實,不管是同性婚也好,伴侶也好,家屬也好,

基本上根本沒有去動到原先民法在收養條件上的規定。

嗯嗯。

 

所以那些一直說一些很聳動的話的人基本上是胡說八道沒把法條看清楚 ............

( 完了,我一定又要因為這樣被老爺 k 了 ................)

那些理由基本上都是想像和沒有任何理由的栽贓,

說多元家庭法通過的話就會讓變態收養小孩還是怎樣怎樣。

如果要擔憂什麼什麼人收養了孩子會怎樣怎樣,

現在就該擔心了不用等到以後。

 

民法相關連結在此請自行參考: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1.html

相關法條可以從 1072 開始參考。

比較大的影響是在兒少法的相關條文部分: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4.html

相關條文可以從第二章第14 條兒童收養開始參考。

另外一個因為兒福法所伴隨而生的影響是這個: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428&docid=2289

Q4:這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對收養制度有哪些重大改變?

A: 首先,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
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亦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這次修法也要求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Q5:收養新制對民眾最大影響是什麼,我可以與出養人私下約定好再辦理收養手續嗎?

A:以往收養人可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
但新制度施行後,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至於說各個機構會有不同的篩選規定,法院也會基於小孩的福利而有不同的裁定,

基本上這都是現行民法的規定,伴侶法草案並未針對此部分法條有任何更動。

所以,嗯 ~~~~~~~~~~~ 

各位很害怕有小孩被變態收養的可以不用想太多了 ..................

然後基本上大家在社會新聞中看到那些被虐的非親生兒都不是透過這種管道被收養的。

 

好了,講到這裡,我要去戴口罩了。

老爺 ~~~~

我保證這是最後一篇了,後面我通通只會寫親子了歐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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